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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专题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2-04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 浏览: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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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之前准备工作:

为新生儿取好名字,《出生医学证明》开出后新生儿姓名不可更改。

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使用碳素笔或钢笔规范汉字填写,不可使用圆珠笔。

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领证人非新生儿父母,还需提供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新生儿母亲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携带新生儿母亲出院结账单原件或复印件。

携带《母子保健手册》。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所指有效证件为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消磁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假身份证、警官证、户口本、驾驶证、护照及其他相关信息证件都不能作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有效证件。

新生儿只能随父姓或母姓(少数民族除外)。

不可用身份证扫描件、影印件、缩印件代替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的新生儿母亲身份证需与住院时提供的身份证一致。如有误差,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特殊情况办理须知:

现役军人或人民武装警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应使用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

新生儿母亲分娩后弃婴出走或无法提供母亲身份信息的,需提供新生儿父亲与新生儿的亲子鉴定原件、新生儿父亲的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发机构要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同时申请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签发。

新生儿出生无父亲信息或无法提供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病例复印件,同时需母亲亲自办理。

新生儿母亲未满十八岁的,应由新生儿母亲的监护人领取,需提供新生儿母亲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证明(社区或户籍证明)、病例复印件、书面申请。

办理之后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好后,应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损毁。

《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塑封、涂改、折叠,一经塑封、涂改、折叠将视为无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窗口,只负责在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证,签发时限为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出生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签发登记表、书面申请、病历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一家三口的亲子鉴定原件。确认呼市地区亲子鉴定机构如下:

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人:陈丽琴 

联系电话:0471-6636248  13789518601

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

联系人:刘磊

联系电话:18952157177

 

  


                          呼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