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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专题

内蒙本级职工参保患者就诊需知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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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诊部分

 一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政策范围内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额度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住院部分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甲等、特等医院为600元,三级乙等、丙等、无等医院为400,二级医院为3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20%,但最低分别不得低于400、300、200元。急诊直接转住院治疗的,合并扣除起付线。

  (二)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进入统筹部分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或三级特等

三乙、三丙或三级无等

其他

三甲或三级特等

三乙、三丙或三级无等

其他

起付线—3.5万元

85%

90%

95%

88%

93%

98%

3.5万元以上

95%

96%

97%

96%

97%

98%

 

   三、生育部分

  (一)生育门诊。一是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及封顶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二是门诊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0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三是实施门诊绝育手术的,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上限为2500元,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

  (二)生育住院。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待遇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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