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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专题

呼市妇幼保健院正式开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发布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 浏览: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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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服务参保人员,保障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国家医保政策统筹报销待遇,2019年8月12日我院向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提交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通过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的严格审核,批准我院开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对系统的测试和相关准备工作,2019年10月25日我院正式开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就诊须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须携带《社会保障卡》,人卡相符,结算时通过刷卡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因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按规定比例支付,目录外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门诊统筹支付限额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同级别医疗机构统筹支付费用进行累计,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累计。

    五、一个自然年度,参保人员就诊遵循以下支付标准:

医院级别

起付线

报销

比例

统筹支付限额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100

以上

65

每季度支付限额150元(全年600元)

二级医疗机构

200

以上

60

60周岁以下每季度支付限额500元(全年2000元)60周岁以下(含60岁周岁)每季度支付限额600元(全年2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

1200元以上

50

60周岁以上每年支付限额2000元;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每年限额支付2400元

 

大学生参保人员在本校定点医疗机构

0

50

每年支付限额150元

我院现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统筹报销比例。

    六、一个年度内,住院、特殊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和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限额15万。

    七、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以支付:(一)在政策规定待遇等待期间的;(二)在住院治疗期间;(三)已申报办理甲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四)在校(园)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的;(五)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六)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呼市妇幼保健院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