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hsfybjy.org.cn/xwdt/detailed/420.html
欢迎进入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官网!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党建专题

呼市妇幼保健院举办庆祝首届“中国医师节”暨优秀医师表彰大会

发布时间:2018-08-21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 浏览:4279
字体:

为增进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响应党的号召,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呼市妇幼保健院于8月20日下午在六楼会议室举办首届“8.19中国医师节”庆祝暨表彰大会。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冯小红、调研员李守中、妇幼科副科长冯素琴、呼和浩特市文教卫生工会主席刘敏、各兄弟单位领导及呼市妇幼保健院领导班子和医务人员参加了此次大会。

1.jpg

首先,呼市妇幼保健院刘存威院长为大会致辞,表示医师节的设立不仅是国家层面的确立,更是一种导向,一种价值观,一种认可,体现医生在这个国家所处的地位和受尊重的程度。我们举办这次活动就是让全体医师感受到执业的高尚,享受节日快乐,增强工作自豪感,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广大医师学习典型,争先创优,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

2.jpg

3.jpg

活动第二项,为呼市妇幼保健院刘桂云、张博、李晓晖等24名医师颁发了“从医三十年专家奖”,以此来感谢这些把青春岁月都奉献在医学事业中的老专家们。同时授予呼市妇幼保健院李霞、王永胜、付黎明等16名医师“优秀医师奖”,以此来肯定他们为患者的付出以及对工作的热爱。

4.jpg

“我庄严宣誓:自觉维护医学的尊严和神圣,敬佑生命,平等仁爱……” 呼市妇幼保健院刘存威院长带领全体医师紧接着进行了宣誓。重温誓言,望每一位妇幼人都能牢记使命,仁心济世,不忘初心,为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5.jpg

为了提高全体医师书写病案的规范性,活动将呼市妇幼保健院病案室层层筛选出的十份优秀病案进行了现场展播。从手写病案到电子病案,病案贯穿了呼市妇幼保健院三十余年的历史,也是对每一位医师辛勤劳动的一种体现,正是因为有这些医师兢兢业业地书写病案,才使得呼市妇幼保健院病案书写质量得以提高。

6.jpg

7.jpg

为了能展现呼市妇幼保健院广大医师风采,此次活动专门组织5组医师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的演讲。演讲中,有的为医师送来了诚挚的节日祝福;有的展现了自己在工作中的坚定决心,把患者的健康当成自己毕生的追求;有的通过自己勇救落水父子见义勇为的事迹讲述了生命的可贵。

8.jpg

最后,呼市妇幼保健院刘桂云副院长为本次大会作出了总结,希望广大医师要以这次表彰活动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为了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更好的促进医院的发展,始终坚持“患者至上,质量第一”的宗旨,加大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力度,引进新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模式,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快速提升,为患者提供更为良好的服务环境,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和信誉度,并为广大医务人员搭建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同时要抓医德,树形象,造就一支廉洁的医师队伍,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务实的行动举措,勤奋工作,努力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尽职尽责为呼市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9.jpg

此次大会在欣欣向荣的氛围中落下了帷幕。


                         

                                                呼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相关推荐

暖心关爱,惠及特殊群体︱ 呼市妇幼保健院残疾人友好医疗服务新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响应自治区关于建设残疾人友好医疗机构的号召,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作为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聚焦残疾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医疗保健需求,现推出以下暖心惠民措施,切实提升残疾人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一、优先就诊与费用减免1.门诊诊查费减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收门诊诊查费(挂号费)。2.全程优先服务:享受优先就诊、…

12-18

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医德医风工作举报专区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将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医德医风治理工作。特向社会公布我院举报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提供违法违纪线索或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一、电话方式(一)电话:0471-3596011。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和夜间:0471-3596…

07-12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

05-20